“但是,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。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,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?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?如果是这样的话,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。就我看来,这个案件中间,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,它是存在的。”
“正当防卫”还是“防卫过当”?律师: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
8月27号晚
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
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
“骑车男”本想抢过刀来防卫
结果把首先提刀的“宝马男”给杀了!
这算“正当防卫”还是“防卫过当”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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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回顾
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,“宝马男”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,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,“骑车男”持刀还击将“宝马男”砍伤倒在草丛,“宝马男”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“骑车男”
于某某,41岁,陕西宁强人,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。
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,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,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,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。
目前已被刑拘,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。
“宝马男”
刘海龙,36岁,甘肃镇原县人。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,刑期总计超10年,曾因举报贩毒获见义勇为荣誉。
在昆山开了一家典当行,网传其所在组织为“天安社”,但“天安社”核心成员否认。
大部分网友:
“骑车男”是正当防卫
在昨天发起的投票中,有72%的网友认为,“骑车男”应该算正当防卫;22%的网友认为是防卫过当;还有7%的人觉得不好说......
刑法专家:
特殊防卫,无需负刑事责任
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,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,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,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,主要是人身伤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如果超出必要性,造成重大损害的,是防卫过当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,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,有两个基本核心点:“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,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,当然就不存在防卫。第二个防卫的限度,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。这是限度性、合法性的条件。”
针对昆山砍人案件,阮齐林认为,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。“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,这个是看得见的,属于不法侵害,继而又拿刀砍他,也属于不法侵害。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,来保护自身的安全,具备防卫的前提。”
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规定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,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,他具体分析说:“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。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,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,不清楚。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,非常紧张,每一刀都不一样,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。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,他担心反扑,所以反击比较严厉。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。”
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,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。
律师:
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
舆论不应干预司法
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、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,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,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。
钱列阳说:“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,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,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。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,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。
从技术层面,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,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,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。”
钱列阳同时强调:“当他夺刀以后,开始砍死者,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,这个过程中,要理解(是否)到了必要的限度,可能还是要看细节。砍了多少刀?砍的顺序是什么?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?然后这个跑的线路(是什么)?我觉得,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,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。”
律师呼吁:
以"反杀案"为契机
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
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,当然,当前我国《刑法》中的正当防卫被称为僵尸条款,即实践中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非常困难。我认为,不妨以本案为契机,重新审视当前《刑法》及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。适当降低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的认定标准,可以提高类似于本案中宝马男这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,也更贴近公众的朴素认知和期待。
至于骑车男子的刑事责任,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,则不负刑事责任。但在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前提下,我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。至于刑罚方面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,防卫过当的,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另外,在本案中,宝马车主属于有重大过错在先的一方,其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,基于此也应当减轻骑车男子的刑罚处罚,我个人建议免除处罚。
本文综合自:央广网“新闻纵横” 华商报 中国之声
作者:周益帆 陈有谋 等
微信编辑:大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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